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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13 15:46    浏览次数:次  来源: 县纪委

礼泉县各级纪检机关持续加强执纪监督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有效遏制了违纪问题的发生。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将查处的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礼泉县粮食局新东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经理张学贵,2015年1月-2015年12月累计购买水果及用餐费共计5522元,其中,餐费4477元、水果费用1045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2015年3月-2016年3月共在公司报销个人手机费7次,共计2300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礼泉县南坊镇三联村监委会委员任凤军,在“脱贫攻坚”工作整体推进时,经常脱岗、溜岗,造成南坊镇脱贫工作滞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礼泉县烟霞镇东道村原报账员卢应武,截留挪用贫困户低保金,违反了群众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礼泉县石潭镇大同村党支部副书记高联合,2018年6月22日,因高联合在实施上级2013年产业扶贫项目过程中,与大同村委会委员高敬魁、虎沟自然村会计高景峰商量决定,变通将42万元产业扶贫资金从群众手中收回后统一用于虎沟村产业扶贫项目区灌溉水管等工程建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礼泉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刘红卫,2018年6月22日,因2018年6月12日,我局纪委在对峪南村党员“一帮一”扶贫工作资料检查中发现,机关第一党支部党员刘红卫在扶贫工作中不扎实、不认真,其填写的扶贫纪实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具体表现为6月份其已经将贫困户2018年总账结算完毕,资料薄中数处需要其他人签字均为刘红卫代签,该行为对我局扶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党心所系,关乎民心所向,必须紧紧扭住、一寸不让。对于时至今日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甚至不知悔改、重复违纪的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业主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继续紧盯年节假期,对不收手不知止的从严查处,并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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