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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纪委监委通报58起“五项重要工作”违纪问题典型案
发布时间:2018-12-19 16:51    浏览次数:次  来源: 礼泉县纪委监委

“五项重要工作”安排以来,礼泉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查处了一批违纪问题,有效助推了全县“五项重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近期查处的58起“五项重要工作”方面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一、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方面

1.礼泉县骏马镇解家村支部书记解晋锋,因2014年10月1日用村上公款给修路施工人员购买饮料、水、烟共计545元,入村帐报销,解晋锋同志身为中共党员,解家村党支部书记,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骏马镇党委给予解晋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礼泉县史德镇雪三村村委会主任刘中秀,因2015年为本人及其他三名村干部,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从村级经费中分别报销电费及电话费共4550元,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刘中秀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史德镇党委给予刘中秀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方面

1.礼泉县赵镇瑶台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委员王少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和其哥王左夫办理了精准扶贫免费光网套餐,领取了天翼4G手机两部,王少军存在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礼泉县烽火镇新城村原党支部委员王光峰,作为新城村贫困户王向勇的结对帮扶党员,未按照工作要求填写个人帮扶贫困户扶贫资料,造成王向勇的扶贫资料出现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礼泉县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王可力、刘立东,作为县工商联驻西张堡镇卢家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县联合督查组2018年6月6日扶贫工作检查时发现其不在岗。2018年6月8日县纪委将此情况进行了全县通报,王可力、刘立东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礼泉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史仁龙,身为烟霞镇湾里村驻村扶贫工作组工作人员,2018年6月至8月,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长期驻村,离村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且长期不在岗,对扶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礼泉县城关街道办康村党支部委员李克信,负责包抓贫困户李影的危房改造工作,因其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致使所包抓的贫困户李影的危房改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此事在全街办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礼泉县阡东镇群星村村民赵军柱,为群星村贫困户刘会计的精准脱贫“一帮一”党员,2018年9月18日和9月25日周二固定帮扶日未对包抓贫困户进行帮扶。赵军柱同志作为扶贫工作“一帮一”党员没有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礼泉县石潭镇店头村党员范积武,对自己所包抓贫困户走访次数少,对扶贫政策了解不深不透,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摸得不清,四书一簿填写不规范、不完整,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礼泉县新时社区东升村党员黄朝鲜,对自己所包抓贫困户走访次数少,对扶贫政策了解不深不透,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摸得不清,四书一簿填写不规范、不完整,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礼泉县新时社区新鸽村党员王振亚,对自己所包抓贫困户走访次数少,对扶贫政策了解不深不透,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摸得不清,四书一簿填写不规范、不完整,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礼泉县药王洞社区井泉村党支部书记石向阳,因工作不力,导致该村2018年扶贫危房改造工作进度缓慢,未能按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在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礼泉县昭陵镇联三村(后村)党支部委员董国昌,因在全县开展的党员“一帮一”精准扶贫帮扶工作中,未履行帮扶职责,在帮扶过程中态度不积极不主动,致使其帮扶的贫困户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礼泉县赵镇政府工作人员洪应,在赵镇脱贫攻坚2019年危房改造工作中,未按照县上要求时限2018年10月15日前督促危房改造户全面开工建设,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全镇脱贫攻坚工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礼泉县叱干镇南岭头村党支部委员李晖,因2018年10月19日,10月26日镇纪委检查扶贫工作时均不在岗,查阅扶贫工作资料时还发现其负责的部分工作也相对落后。李晖同志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党员干部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礼泉县叱干镇刘家村会计袁军,因2018年10月19日,10月26日值班期间,镇纪委检查扶贫工作时不在岗,对刘家村扶贫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袁军同志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5.礼泉县南坊镇中信村监委会主任董建武,作为中信村主管“脱贫攻坚”的责任人,未组织本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参加全县2018年退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会,致使中信村无一人参加白村为期5天的培训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礼泉县南坊镇东峰村村委会主任范晓东,作为东峰村主管“脱贫攻坚”的责任人,未组织本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参加全县2018年退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会,致使东峰村无一人参加白村为期5天的培训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7.礼泉县南坊镇北牌村党支部书记冯根社,因2018年在“脱贫攻坚”工作整体推进关键时期,作为北牌村“一把手”,在上级检查、指导工作时,无故脱岗,镇上领导多次联系本人,中午直到晚上,均不见冯根社同志回村委会,在此期间镇上领导随机走访几户贫困户,贫困户对冯根社同志意见很大,反映冯根社同志经常不在村委会上班,贫困户想了解扶贫方面的政策,都找不到,严重影响了扶贫有关政策的执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礼泉县阡东镇吴家村村民吴远望,因2018年11月6日周二固定帮扶日未对包抓贫困户进行帮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吴远望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9.礼泉县医疗经办中心工作人员李小权,2018年3月至今,没有按照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组规定长期驻村,离村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在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礼泉县西张堡镇双寨村原党支部委员闫存耀,作为双寨村贫困户刘军委、李安定两户的结对帮扶党员,未认真履行精准脱贫结对帮扶工作职责,未按照工作要求填写个人帮扶贫困户扶贫资料,造成刘军委、李安定两户的扶贫资料出现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并且在村干部多次督促下,仍未改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1.礼泉县西张堡镇中心村原监委会主任李阳,2016年9月,时任中心村监委会主任的李阳负责扶贫手机的发放工作,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电信局给贫困户的扶贫手机发放不到位,给全镇扶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

1.礼泉县新时社区东升村党支部书记王立杰,因债务纠纷,于2017年4月6日指使他人携带洋镐把、刀具殴打王某家人,致6人受伤,损坏汽车1辆,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立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礼泉县新时社区张则村村委会主任郭刚,身为中共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8年8月24日,郭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咸公捕字[2018]008号逮捕证),现被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县纪委决定给予郭刚开除党籍处分。

3.礼泉县新时社区大张寨村委会主任商公路,身为中共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8年7月11日商公路在咸阳市公安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咸公取保字〔2018〕010号)。新时社区党工委决定给予商公路开除党籍处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1.礼泉县城关街道办钞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权锋,2018年9月10日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违规决定将原油毡厂临时租赁给安徽客商生产发泡网,2018年9月13日发泡网厂开始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李权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礼泉县城关街道办翁官寨村党支部书记翁振海,负责该辖区环保工作。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福银高速志泉村翁官寨自然村段泥河沟大桥西侧2018年9月4日上午发生垃圾燃烧冒烟问题,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礼泉县叱干镇西马庄村支部委员吴小岗,作为村上主要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干部,没有严格落实县、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规定,缺乏日常监督巡查,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并取缔该村木炭窑,造成环境污染,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礼泉县叱干镇曹村村委会主任张文武,作为村上主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干部,没有严格落实县、镇生态环境环保文件精神,加强日常禁烧巡查工作,对曹村发生群众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事件,负有一定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礼泉县骏马镇旧县南城村党支部书记李旭,作为该村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宣传不到位、安排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致使村内倒入大量重工业金属垃圾,有刺鼻异味,污染了大气环境,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礼泉县骏马镇尚宁村党支部委员张占军,作为村西垃圾壕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由于巡查力度不够,看护不到位,致使垃圾壕连续两次着火、门口垃圾成堆,污染了大气环境,给全镇的环保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礼泉县南坊镇北坊村监委会主任李学民,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期间,南坊镇北坊村烧木炭的黑作坊,燃烧木炭时烟雾十分大,气味刺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礼泉县南坊镇东峰村党支部委员赵铁练,负责南坊镇东峰村环境卫生整治和“铁腕治霾”工作,因工作不力,东峰村村北礼淳公路边垃圾未进行清理、拉运,并且出现几堆垃圾着火,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礼泉县阡东镇四星村大韩自然村村民韩振乔,作为2018年四星村禁烧巡查队队员,负责大韩自然村禁烧巡查工作,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全镇环保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礼泉药王洞社区庄寨西村村委会主任聂小锋,2018年9月14日,聂小锋为当日村带班干部,因对环保工作监管不力,在上级环保督查组检查时庄寨西村三组发生燃烧生物质事件,在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聂小锋同志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礼泉县烟霞镇西页沟村党支部书记张稳定,2018年9月2日,市政府领导在对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中省市环保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西页沟村办公室北边沟里垃圾清理不及时,存在部分垃圾,给我镇环保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张稳定同志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礼泉县昭陵社区庄河村党员赵荣战,在明知庄河村村北山体封山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份将山上石料偷拉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2月7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发现,礼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赵荣战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赵荣战同志已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礼泉县昭陵社区庄河村党员赵军红,在明知礼泉县昭陵社区庄河村村北山体封山的情况下,偷拉石料销售属于违法行为,但身为党员,赵军红不仅不去制止该违法行为,反而协助他人偷拉石料销售,被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7日发现,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礼泉县城关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药王洞社区党工委委员张越峰,2018年11月13日,礼泉县城关街道办药王洞社区王店南村二组废弃闲置沟壕内,垃圾及农作废弃物着火,现场烟雾较大,污染周围空气,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发后,药王洞社区主要领导和消防大队官兵共同前往着火地点进行处置,由药王洞社区负责清运现场垃圾、过火残余物,彻底取缔该垃圾点。清运完成后,由药王洞社区对该废弃壕沟进行回填、恢复耕地原貌。张越峰身为辖区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垃圾焚烧隐患点排查不力、垃圾焚烧源监管不到位,导致垃圾及农作废弃物着火,对此张越峰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15.礼泉县城关街道办工作人员翟瑞,在中央环保督查期间,街办翟瑞同志于2018年9月13日发现有人给已被取缔的钞里油毡厂接电线,作为钞里村的住村同志,翟瑞既未制止,也未告知街办领导,致使在原油毡厂内违规所建的发泡网厂违规生产。翟瑞同志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已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礼泉县骏马镇坡底村支部委员李航庆,作为散乱污企业阿南建材有限公司整治工作的负责人,由于对环保工作监管及巡查不到位,致使村内散乱污企业厂区内二次倒入原材料、砂石近十车,对全镇的环保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7.礼泉县新时社区张则村村民陈文凤,2018年11月2日陈文凤在村街道路旁燃烧树枝树叶,被禁烧巡逻的村干部发现,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陈文凤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陈文凤作为张则村党员,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礼泉县烟霞镇政府工作人员娄丛涛,2018年10月18日,镇政府领导在对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检查时发现,西页沟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作迟缓,包村同志未能切实工作履行职责,导致西页沟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整体滞后,给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娄丛涛同志身为中共党员,西页沟村包村同志,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违反了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礼泉县城关街道办凹底村党支部委员康永刚,2018年8月30日,礼泉城关街道办凹底村退役人员赵友仓在陕西宾馆参与聚集上访,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康永刚负责凹底村综治维稳工作。康永刚同志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已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礼泉县石潭镇刀东村党支部书记陈波,2018年8月30日,刀东村涉军群体人员陈某赴省非正常上访,陈波作为村支部负责人,稳控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违纪行为。陈波身为共产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礼泉县石潭镇店头村党支部书记宁殿涛,2018年8月30日,店头村涉军群体人员范某赴省非正常上访,宁殿涛作为村支部负责人,稳控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违纪行为。宁殿涛身为共产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礼泉县史德镇李由村三组组长秋敏毅,作为农村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对本村信访对象冯宣武监管不力,致使冯宣武2018年8月30日赴陕西宾馆北门聚集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礼泉县史德镇史德村四组组长强益信,作为农村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对本村信访对象强厚生监管不力,致使强厚生2018年8月30日赴陕西宾馆北门聚集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礼泉县史德镇雪三村会计何生选,作为农村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对本村信访对象曹志民和刘忠怀监管不力,致使两人2018年8月30日赴陕西宾馆北门聚集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礼泉县新时社区王尚村原党支部书记来维山、原党支部副书记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来维山、来发现同志明知新时社区中心幼儿园改建工程没有招标,没有签订承包施工合同,作为新时社区中心幼儿园改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以礼泉县建筑公司新时项目部名义实施改建工程,却没有注册造建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属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来维山、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维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发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礼泉县南坊镇五井村村委会主任李助成,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李助成身为南坊镇五井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在该村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中未能尽责,导致该村换届选举失败,对此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助成同志存在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其在任五井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从未向村民公开其任期财务等情况,对此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助成同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的问题,其私人出资所建车库和厕所属违规建设,对此其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礼泉县叱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黄曜千,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7年3月11日,黄曜千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咸阳风神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流动加油车(车牌号:陕DA0701),在礼泉县周边为过往大货车加油,非法销售柴油,从中获利。2017年5月12日,礼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黄曜千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礼泉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副科级)、住建局监理科科长宋伟胜,身为礼泉县住建局监理科科长,未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未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阳光华庭二期工程项目施工方处以足额罚款;对县住建局作出的《停工通知》和《停工决定》的行政行为未监督落实到位,也未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致使该工程工地一直处于持续施工违建状态。2014年4月6日早7时20分左右,该工地四号楼贴外墙保温泡沫板的工人程家启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四层东墙十余米高的架板上掉落在地,后经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6月13日,礼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宋伟胜立案侦查。2015年9月28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礼检刑不诉[2015]3号),宋伟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礼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书记张剑锋、质监站工作人员刘荣,作为东城印象工程监督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2012年11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东城印象工地准备将已经拆除放置在22层楼房南的悬挑架架板、防护网等材料,用塔吊运送到楼东北方的空地,由于违规操作,塔吊起吊后材料摆动,将站在22层南面阳台边延不安全位置的刘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公司的建筑架子工)带下,致使其当场坠地死亡。2013年5月13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礼泉县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2015年9月28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礼检刑不诉[2015]4号),张剑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刘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礼泉县唐韦贵妃墓负责人宁纪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唐韦贵妃墓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人,没有能及时处理文物乱刻乱画行为。对此,宁纪云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礼泉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职工王毅,在2017年度财务工作中存在票据不规范,有白条入账问题。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4.礼泉县新时社区胡王村会计孙建英,2018年10月24日,胡王村部分群众来新时社区上访,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胡王村当天坐班干部为孙建英,孙建英负有直接责任。孙建英作为胡王村委会干部,存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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